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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

    信息发布者:liyajie
    2017-08-04 16:27:35   转载

    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

    1. 【颁布日期】2014-08-28
    2. 【时效性】
    3. 【实施日期】01/01/2015
    4. 【文 号】财关税[2014]54号
    5. 【颁布单位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

  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,海关总署广东分署、各直属海关:
      经国务院批准,适当延长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关税[2014]37号)中首批取消78个税号钢材产品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保税政策的过渡期。即:自2015年1月1日起,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上述78个税号钢材产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;对2014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合同,且在2015年6月30日前实际进口的,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以保税的方式开展加工贸易。
      特此通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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